法库法院以“拒执罪”自诉措施助力解决执行难

02.05.2018  19:25
        4月26日,法库县法院提请县政法委召开法库县联合打击拒不履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协调配合工作推进会议。县政法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相关领导参加会议。

  会议通过《关于加强和推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就通过自诉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责任,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达成共识,将紧密配合严厉打击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被执行人,依法制裁  “老赖”,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共同助力实现“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

  此次出台的《实施办法》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认定标准、基本条件、证据材料、处理原则、协调衔接等进行明确。

        《实施办法》第八条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5.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本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6.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7.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8.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9.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10.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11.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12.其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即构成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的条件:1.法院依法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或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书》的;2.申请执行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向公安机关报案,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不受理或超过  30日不予答复,且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的行为具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3.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有证据证明人民检察院不受理或超过  30日不予答复,且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的行为具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对法院内部协调配合联动机制作了以下明确:细化本院执行委员会职责,进一步明确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执行局联动配合的工作机制,对符合拒执罪刑事自诉条件的案件快立、快审。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时,执行局应当给申请执行人提供复印相关案卷材料的便利,及时向申请执行人提供犯罪嫌疑人负有执行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等方面的证据材料;刑事审判庭和执行局在审理和执行期间应当将当事人希望达成执行和解、执行担保或者自动履行义务的情况材料及时双向通报;执行案件不受拒执罪自诉案件审理的影响,在审理期间,执行案件应当依法继续执行。

  法库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林表示,下一步将以拒执犯罪自诉案件为突破口,加大对“老赖”的打击力度,使之成为悬在“老赖”头上的一把利剑,切实营造被执行人不敢、不能、不想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新局面,切实保障申请人的胜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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