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依法公开 政府从严监管

25.12.2014  13:40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信息公开主体和范围、公开方式、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强制公开、法律责任、奖励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环保部门承担什么样的“指导监督”职责?

  《办法》要求环保部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环境信息。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环保部门首先应当监督、保证有公开义务的企业严格公开环境信息,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这里的“应公开尽公开”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从公开主体上讲,按照《办法》,有公开义务的企业都应该开展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办法》详细规定了强制公开的主体,环保部门根据自己掌握的情况,确定强制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名单,对其进行监督指导。

  二是从公开内容上讲,按照《办法》,分为强制公开内容和鼓励公开内容。《办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了强制公开内容,第十三条规定了鼓励公开内容。企业公开的某些环境信息很可能会引起社会较大反响,甚至造成公众不安和社会失稳,因此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必须严格依法依规,科学有据。环保部门有责任对企业的公开内容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