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立企业信用修复机制 7类情况可申请

14.08.2019  09:31

  我省建立严重违法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符合条件企业可提出修复申请。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信用修复,指的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申请移出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期间,已经纠正其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予以批准的活动。

  相关负责人解释,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注册登记后,均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成立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开始年报。

  未按时年报的企业,会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移出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满5年没有其他违法失信行为的,方可申请移出“黑名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的企业,在政府财政补贴、采购、招标等各方面都将受到限制或禁入。

  “这一信用监管制度设计,对违法失信企业起到了协同监管、联合惩戒、社会共治的良好作用,但移出‘黑名单’时间限定太长,企业一旦进入‘黑名单’银行账户被冻结、各项业务受限制,5年内无法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

  目前,全省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有2.4万余户,其中绝大多数是已经不再经营、失去联系、无人管理的休眠企业。但根据省市场监管局调研了解,尚有10%-15%的企业处在经营状态,或有继续经营的意愿,只是暂时遇到困难临时歇业。这部分企业如果没有信用修复机制,将被迫停止市场活动,走入发展的“死胡同”。

  今年以来,省市场监管局陆续接到40余户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申请,要求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为此,省市场监管局研究出台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相关办法,规定7类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登记机关同级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机构现场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市场监管部门经初审、调查核实后,符合要求的可为其恢复正常信用状态,从而在体制机制上为失信企业重新经营找到了出路。


(责任编辑:李京) 作者:朱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