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别家企业名称前加个“新” 一公司因侵权被判更名

26.04.2019  08:53

  4月25日,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正式揭牌成立,并在第19个“世界知识权日”来临之际,发布了自2018年6月1日起,对辽西五市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审理以来取得的成果和典型案例。

  据了解,2018年,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案件中,著作权和商标权权属及侵权纠纷占比较大,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侵权商品包括墨汁、眼镜、豆浆、蚊香等多领域,与百姓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

  其中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葫芦岛市连山区新明视眼镜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注册了“明视眼镜”文字商标,核定项目为44类,眼镜行。被告为个体工商户,2015年成立,经营范围为眼镜零售。

  原告起诉认为“明视眼镜”商标在国内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告在店名、店招门面中突出使用“明视眼镜”的名称,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被告则在抗辩中称,自家店名加了“”字,与原告的商标有区别。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被告经营范围是眼镜零售,包含在原告注册商标核定的项目眼镜行范围内,被告虽抗辩称在名称中加了“”字,但其突出使用的核心部分仍是“明视眼镜”。也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眼镜行系“明视眼镜”注册商标权利人提供服务、授权提供服务或者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连山区新明视眼镜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明视眼镜”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并变更企业“新明视眼镜店”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与“明视”相同或近似的字样,并停止在其经营场所、宣传资料中使用“明视眼镜”文字,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

  通过该案件,法官也同时提醒企业在注册经营字号时,应当对之前的注册商标或未经注册的驰名商标进行合理避让,防范和避免因侵权给自身带来诉讼赔偿的风险。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刘奇表示,2018年已审结的案件中,侵权主体多为辖区内权利意识与法律意识比较淡薄的个体工商户,因此以“案结事了人和”为目标,将调解工作贯穿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全过程,不断尝试多元化调解方式,“去年我们尝试通过让侵权方以缴费加盟等多种方式,将侵权行为转化为合法使用,为双方合作创造条件,是审判工作在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同时,实现诉讼双方预期的经济效益。

  孙德江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驻锦州特约记者张墨寒


(责任编辑:冯庆洋) 作者:张墨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