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补贴

22.12.2017  10:23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现已出台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根据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据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意愿,提供技能培训、就业岗位推荐、创业培训与指导等专业化的就业援助服务。

  记者了解到,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同一企业重复招用同一名就业困难人员除外)可申请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00%。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携带企业与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工资支付凭证、《就业创业证》复印件等材料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申报。

  同时,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申报灵活就业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可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0%。其中,对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家庭成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人配偶、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等9类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余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时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补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本人持社保卡、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申报。

  另据了解,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将重点安置零就业家庭和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去产能分流人员中确实难以安置的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新增或腾退的公益性岗位将给予优先安置。该项政策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金额的100%,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提供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本人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就业创业证》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申报。

  上述各项政策申请人(企业)经街道初审、区级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审核、网上公示无异议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政策。


(责任编辑:李京) 作者:王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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