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年终对外投资分回红利30万元,企业是否可以将这笔钱并入企业收入计算缴纳税款?

16.10.2015  11:0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该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红利30万元不应该计入企业的收入,而应该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30×20%=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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