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革高管降薪,企业通过隐形福利补偿小心税务风险!

15.09.2015  12:19

  9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正式对外公布。这一国企改革的顶层设计文件,差异化薪酬制度改革受到公众关注。
  指导意见提出:国企将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对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今年1月1日起,央企薪酬改革已经在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和中国移动等72家央企中实施。上市公司最新公布的年报显示,改革使央企负责人薪酬呈整体下降效果,部分企业负责人的降幅还不小。比如,中国石油主要管理人员的薪酬总额,从去年上半年的611万元下降至今年上半年的460万元,降幅达到25%。中国建筑关键管理人员薪酬从579万元降至382万元,降幅为34%。中国中铁从250万元降至213万元,降幅为15%。
  央企高管降薪后,不排除一些企业想方设法给高管增加隐形福利(如报销个人消费),在这里,小编真心提示,报销有风险,千万要谨慎。
  首先,目前中央对央企负责人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7项具体内容设置上限标准,并对央企负责人的职务消费和个人消费进行了限制,防止央企变相增加高管或员工薪酬待遇。其次,如果企业采取更为隐蔽的方式发放福利,企业和个人的税务风险也会相应增加。
  以下几个实例解答,告诉你关于高管福利的那些个税问题↓
  1、发给高管的“车贴”应缴个税
  实例:对高管的“配车”,某公司改变了原来承担所有费用的做法。现在,高管们使用的车辆,在一定的额度内,实际支出未超过这个额度的,以现金形式发放给相应的人员。那么,发放的部分是否计征个税?实际支出报账的部分,是否计征个税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上述公司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公积金超标企业和个人都涉及所得税问题
  实例:某公司高管人员工资较高,假设个人公积金基数为10000元,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5000元,超过缴存基数上限部分的住房公积金能否在税前扣除?
  这是个普遍的问题,实际工作中,很多国企高管的公积金缴存金额都比较高。小编提醒:对于企业而言,超过国家规定的缴存基数比例而上缴的住房公积金,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相关规定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
  对于个人而言,个人所得税则要分不同情况分别可以在计算个税时税前扣除和并入当期工资、薪金计征个税。相关规定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为高管支付房租个税分情况处理
  实例:某企业为外派高管租了三室一厅的房子,租房是否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呢?
  首先,在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缴纳方面,应当区分外籍个人和非外籍个人两种不同情况。雇员为外籍人员的,对实报实销的房租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等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在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凭证及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就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申报的有关补贴收入逐项审核。对其有关凭证及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上述免税补贴合理性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限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供证明材料。凡未能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材料的补贴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给予纳税调整。
  单位雇员为非外籍人员的,对实报实销的房租费,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因此,应当并入其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4、为高管支付学历教育费用应代扣个税
  实例:某公司分别为两位高管支付MBA培训费35800元和49800元,这笔钱需要计入员工收入,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同时,文件第三条第九款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因此,企业应区分员工的职业教育与学历、学位教育,分别进行税务处理。其中,属于上述317号文件列举的,且取得企业抬头的票据可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计入员工个人收入;而员工个人自己参加MBA等学历、学位教育费用应计入员工个人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能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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