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今年伏季休渔期确定 6月1日12时到9月1日12时

05.06.2015  20:06

  我省今年沿海各海域伏季休渔期确定,为2015年6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日前,从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获悉,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5]14号)要求,2015年国家海洋伏季休渔制度仍延续2014年管理规定,保持不变。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并下发了2015年辽宁省海洋伏季休渔暨辽东湾海蜇资源管理通告。对今年的海洋伏季休渔暨辽东湾海蜇资源管理工作进行了统一部署。

  通告规定,休渔类型为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全省沿海各海域伏季休渔期限为2015年6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全省定置网具作业渔民一律参加伏季休渔,辅助渔船和刺网船按照伏季休渔管理规定执行;辽东湾海蜇管理预定于7月底至8月初适时统一开捕。通告规定,在增养殖区内采捕自繁自养贝类的渔船,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报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严禁在公共海域内采捕天然贝类资源。规模较大(10艘渔船以上)采捕作业需逐级报省厅审批。

  通告要求,各市所有应休渔船必须于2015年6月1日12时前回港,6月1日12时后不得自行转港。伏季休渔期间,所有应休渔船原则上回船籍港休渔。异地转港渔船,由渔船船籍港渔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到指定港口休渔,纳入当地伏休管理,船籍港渔政渔港管理部门协助。

  伏季休渔期间,各级渔政执法机构试行渔政执法协作和交叉异地执法,严格执行海查陆处和移交监管制度,对违规渔船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