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中院坚持“三个优先”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办理

31.05.2017  20:31
        近日,朝阳市中级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全市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和《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充分认识办理好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重要意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提升此类案件办理水平。

        一是坚持优先立案,及时受理。符合立案条件案件,应第一时间登记立案,并推行口头起诉、预约立案、巡回立案、上门立案、休息日立案、人民法庭代立案等立案方式,方便农民工起诉;立案过程中,针对农民工文化程度相对较低、诉讼能力相对较弱等情况,认真接待来访,耐心解答咨询,加强诉讼指导和风险提示,引导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凡符合农民工当事人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条件的,应当予以准许;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立案部门应当在立案后及时将案件分配至相关庭室,并同时移交卷宗材料。

        二是坚持优先审理,高质高效审理。简化案件程序,尽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送达受理通知、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时,尽可能采用直接送达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公告送达的使用;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及时审查,尽快作出裁定,避免因此延长案件实际审理时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明确、当事人可通知到庭的案件,立即组织调解,迅速解决纠纷,减轻农民工诉累,一般不得批准延长此类案件审理期限;确实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鉴定期限尽量缩短;案件必需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的,审委会及时研究并做出决定;充分利用劳动行政部门、妇联、村委会、人民调解组织等诉调对接组织参与调解或者委托调解,灵活运用调解手段,加大调解力度,力促当事人达成和解;农民工申请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要及时进行审查,农民工确无财产可供担保的,可以不提供担保;对用工事实基本清楚,农民工又确有生活困难的,依法责令用工单位先行支付生活费用;确有必要时,可依法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实现。

        三是坚持优先执行,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执行案件,优先开展执行工作;对有能力履行而逃避执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强化冻结、扣押、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拘留、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创新执行方法,穷尽执行措施,对已经到位的执行款,及时发放,保证农民工足额拿到劳动报酬,此类案件执行过程中,如需对财产委托评估、拍卖,人民法院应当与评估、拍卖机构进行协商,先行组织评估、拍卖,评估、拍卖费用从财产变卖价款中直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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