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出租车”伪造号牌驾驶人被行拘记12分

06.07.2016  01:15

  本报讯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陈靖姝报道从7月2日开始,沈阳市公安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针对“黑车”的突击整治行动。

  据交管部门介绍,警方通过“远程识别”和“现场查缉”手段,对过往车辆号牌进行识别和自动对比。

  一旦发现涉牌违法车辆系统第一时间向指挥中心报警,并报告车辆的行进方向、行驶位置等信息。指挥中心通过电台直接指挥路面警力对违法车辆进行拦截。

  7月2日晚10时许,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沈北新区大队民警在蒲昌路工程学院门口开展“黑车”突击行动中,发现一辆车牌号为辽AEL303的红色出租车,民警依法进行调查比对时,网上并无该车信息,经调查,该车号牌为伪造的机动车号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收缴伪造的机动车号牌,扣留车辆,对驾驶人张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千元的处罚,并记12分。

  7月3日上午,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和平二大队调度室利用稽查布控系统对辖区通过卡口车辆信息进行自动比对,8时30分至40分之间,在三好街沿线发现车牌号为辽AN337L、辽AA2316两台车辆没有车辆档案信息,调度室指挥沿线警力进行拦截,执勤民警先后在三好街文体路路口、南京南街南八马路路口将两辆嫌疑车辆截获,将嫌疑车辆及驾驶人带回大队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据了解,在交管部门查扣的“黑车”当中,交通违法行为主要分为两类。一部分是车辆“手续”、“牌”(车牌)、“证”(行驶证)等相关手续合法,但未取得从事相关行业资格,被交管部门查扣后,按照规定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另一部分是车辆存在无合法手续、无法证明车辆来源,拼装报废车辆,“牌”、“证”等手续存在“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后,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相关法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黑车”主要危害有哪些?

  严重扰乱交通秩序。“黑车”上路行驶无视各种监控设施的存在,在道路上随意违法,严重干扰了道路交通秩序。

  损害他人及公众利益。部分涉牌涉证车辆信息系套取他人车辆号牌。发生交通违法时,违法行为会被计入被套车牌车辆上,给被套牌车辆车主造成麻烦。同时“黑车”不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方索赔困难。增加交通肇事者逃逸几率。有涉牌违法行为的车辆一旦肇事,目击证人、电子监控都无法记下肇事车辆的真正号牌,使交通肇事者侥幸心理放大,增加交通肇事者逃逸几率,也增加了案件侦破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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