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城市低保标准平均提高5% 7月1日起执行

03.05.2016  12:51

  7月起,全省城市低保标准平均提高5%,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平均提高10%。

  省政府办公厅昨日下发的通知显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大连市要提高4%以上,沈阳、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8市提高5%以上,阜新、铁岭、朝阳、葫芦岛4市提高6%以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大连要提高7%以上,沈阳、鞍山、抚顺、本溪、丹东、营口、辽阳、铁岭8市提高10%以上,锦州市提高12%以上,朝阳市提高14%以上,阜新、葫芦岛2市提高15%以上,盘锦市城乡一体化提高7%以上。

  此外,《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平均提高7%以上。

  新的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各地区要从7月1日起,对新申请城乡低保救助和农村五保供养的对象按新标准审批并给予保障或供养,对已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并及时发放到位。

  省财政根据各地区财力、保障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对城乡低保工作给予资金补助,重点向经济比较贫困、财力比较弱、工作管理比较好、资金滚存结余比较少的地区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