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无自有住房且租房可提取双方公积金付房租

30.09.2017  08:27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经淼报道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四年滚动计划(2017—2020年)》,提出到2020年,各地区初步建立起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城镇住房保障逐步转向以租赁补贴为主。将租赁住房作为住房供应的新方式,纳入住房建设规划,逐步加大租赁住房供应。沈阳、大连租赁住房年度供应规模占住房建设计划的比例要达到10%以上,其他城市要达到5%以上。

  新就业大学生、青年医生教师可享受公租房

  到2017年底前,各市要制定本地区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工作方案,编制租赁住房四年供应计划。沈阳、大连要启动培育国有住房租赁企业试点工作。

  《滚动计划》要求对从事住房租赁业务企业,给予生活服务业相关政策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大学生、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进一步推动私营、混合所有制、外资等非公有制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逐步纳入公积金缴存范围。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全面落实承租人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

  2017年底前,各市要提出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政策措施。

  2017年底前,沈阳、大连要制定培育国有住房租赁企业的实施方案,启动试点工作。

  明年底支持库存商品住房对外租赁

  到2018年底,各市要完成本年度租赁住房供应计划,初步建立公租房货币化制度。沈阳、大连力争各培育1家以上国有住房租赁企业,其他各市启动培育国有住房租赁企业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提出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已建成的库存商品住房开展租赁业务或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住房租赁企业可购买、改造或长期租赁商品住房用于对外出租经营,并享受生活服务业的相关政策支持。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阶段性政策,鼓励住房租赁企业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支持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自有住房。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后年底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备案

  到2019年底,各市要完成本年度租赁住房供应计划,推行公租房货币化制度。沈阳、大连力争各培育两家,其他各市力争培育一家以上国有住房租赁企业。

  《实施方案》提出,建立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积极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备案,提供房源信息核验服务,并及时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信息与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共享。

  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支持住房租赁信息采集和租赁服务管理工作。开展《辽宁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立法论证调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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