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在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暗补”变“明补” 明年起采暖费一次性发放给职工

04.12.2015  17:13

  12月3日,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辽宁省省直在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实施办法》已正式出台。从2016年至2017年采暖期起,停止单位报销采暖费,一次性发放给职工,由职工直接向供热企业缴费,从而推进供热按计量收费,实现供热商品化、货币化,提高居民节能意识,达到节能减排目的。

  早在2006年,国务院就下发了《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要求加快城镇供热商品化、货币化,将采暖补贴由“暗补”变“明补”,推进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此后,国家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等部委又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推进这项工作。

  2014年,我省出台的《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中也明确提出:“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加快城镇供热商品化、货币化,实施采暖补贴‘暗补’变‘明补’”。此前,我省的大连、鞍山、锦州、铁岭、葫芦岛5市,已先后实施了采暖费“明补”。此次省直机关推行“暗补”变“明补”,并以此带动未实行的9个市尽快实施。

  《实施办法》对省直在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暗补”变“明补”的实施范围、实施方式及标准、相关政策、资金来源、有关要求、其他事宜等6个方面,进行了具体明确。

  其中,实施范围包括省直驻沈阳市辖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正式职工、退养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不包括所属县市;驻地在沈阳市以外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相关人员可参照执行,省直企业职工可参照执行。发放标准为根据职工的职务(职称)及相对应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定采暖费发放额度。发放方式为由职工所在单位在每年采暖期前一个月一次性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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