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救助标准 健全救助体系 我省困难群众保障水平供养水平持续提高

22.10.2018  10:55

  今年7月份,我省城乡低保户发现低保金比上月涨了;今年9月份,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发现,三季度的供养金比二季度的也涨了。此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惠及全省130多万困难群众,使他们的保障、供养水平进一步提高。

  省民政厅介绍,我省连续多年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并把此项工作作为重点民生工程。今年,全省城市低保标准平均提高6.3%,达到人均每月592元;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平均提高8.5%,达到人均每年4659元;全省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平均提高13%,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达到人均每年10313元,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达到人均每年7514元,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达到人均每年6314元。

  通过全面建立实施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取暖救助制度,我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更加健全。“我们进一步完善了低保对象认定办法,试点探索综合认定指标体系,深入推进因病致贫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做到应保尽保。”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截至8月底,全省保障城乡低保对象107.76万人,其中城市低保47.46万人、农村低保60.3万人,1至8月累计发放保障金32.28亿元。

  全面实施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不断加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机构建设,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质量。截至2018年6月底,全省供养城市特困人员0.64万人,其中集中供养0.17万人;全省供养农村特困人员12.83万人,其中集中供养2.37万人。

  通过优化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及时得到救助。截至2018年8月底,全省累计临时救助17.02万人次,累计发放临时救助款物0.83亿元。为加强医疗救助,我省将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其他低收入对象等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按规定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基本医疗或重特大疾病救助。截至2018年6月底,全省累计医疗救助135.91万人次,其中资助参保参合82.16万人,累计发放医疗救助资金5.4亿元。全面落实困难家庭取暖救助,保障困难群众温暖过冬。2017至2018年度供暖期,全省救助困难家庭88.14万户,发放取暖救助金4.28亿元。

  此外,省民政厅还将提高全省孤弃儿童生活保障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将其纳入2018年“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重点工作项目。从今年7月1日起,全省各市全部提高了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并建立了自然增长机制,集中养育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300元平均提高到1630元,散居孤儿由原来的每人每月800元平均提高到1190元,平均增长17.47%和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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