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老板收400余万赌资犯开赌场罪获刑

07.12.2017  09:54

  寄卖公司员工任某帮老板吸收下线庄家赌球的投注,以及收取转汇赌资等。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任某因开设赌场犯罪被判缓刑。此前,任某的老板等已经判决,另有人被另案处理。

   寄卖公司员工帮老板收赌资

  还帮助他人结算赌资

  某网络游戏公司旗下运营“联盈”、“联众”、“永强”、“皇冠(新宝2)”、“SK2”等多个赌博网站,网站内设“大股东”、“股东(登一)”、“总代理(登二)”、“代理商(登三)”、“会员(登四)”五个级别账户,通过“六合彩”、“北京赛车”、“体彩”、“3D彩”等多种形式吸收赌博投注。

  男子任某是魏某、姚某经营的寄卖公司员工。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间,魏某、姚某利用“新宝2”赌博网站代理商级账号吸收下线庄家王某赌球投注共计人民币400万元。期间,任某明知魏某、姚某利用网络从事赌博活动的情况下,通过现金支付或银行汇款的方式帮助魏某、姚某向王某收取、转汇赌资。

  张某、王某某夫妇是“新宝2”赌博网站总代理级庄家。2016年欧洲杯期间,林某、彦某、陈某等人先后找到任某,提出想要赌博网站账号参与赌球,任某于是从王某处要来5个代理商级账号,交给林某、彦某等人,同时任某负责同王某某交涉上述5个账号的结算赌资等赌博事宜。

  2016年6月11日至7月1日间,林某、彦某等人利用上述5个账号共计投注人民币50万元。

   被认定开设赌场犯罪

  被判缓刑并处罚金

  2016年7月19日,任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任某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

  2017年10月,检察机关将此案公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任某为非法获利、收受赌博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负刑事责任。

  任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为共同犯罪;任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为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任某犯罪后主动投案,为自首;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任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机关同意并出具了社区矫正报告,对任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近日,法库县人民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一审认定任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此前,魏某、姚某、张某已经判决,王某、王某某被另案处理。


(责任编辑:李京) 作者:汤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