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以谈恋爱为名诈骗50余万被判11年

18.07.2016  19:15

 

  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孙笑天)近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30岁黑龙江女子董某某以谈恋爱为名,骗取50.5万元,被判有期徒刑11年。

  董某某与金某某是在2012年10月底11月初通过”陌陌”软件网络聊天认识的。董某某向金某某谎称自己单身,虚构自己的家庭背景,隐瞒了自己已婚并育有一子的事实,与金某某建立了恋爱关系。

  2012年底,董某某对金某某谎称朋友“小月”开超市需要用钱,欺骗金某某先后三次交给自己18万元。后来,董某某又谎称朋友“菲菲”要开浴池需要用钱,骗了金某某6万元。

  2013年3月7日,董某某以给董某甲开工资为名,让金某某汇款给董某甲2000元,又让董某甲取出钱交给自己。

  此后,董某某以与金某某结婚购买房产为由,使用虚假的房产证欺骗金某某向其交付买房款26.3万元。董某某共计骗取金某某50.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董某某在隐瞒自己的真实家庭情况与被害人交往的过程中,虚构朋友经营需要用钱、发工资和与被害人结婚需要买房等事实,多次骗取被害人钱款无法归还,被害人是基于被告人编造的虚假事实而产生错误认识才交付被告人钱款,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一审法院认定,董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万元;董某某退赔金某某50.5万元。判决后,董某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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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董丽娜报道截止到Sy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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