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供暖不达标 供热公司经理与居民撕扯

03.11.2017  17:27

  因供暖不达标,凤城市一小区供暖公司相关负责人与小区居民大打出手。供暖公司经理和一名拉架者受伤。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判各伤人者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6年1月,因凤城市某小区住户反映供暖没有达标,宋某作为该小区供暖公司的经理与小区开发商等到涉事小区排查走访。宋某走访后认为供热没有问题,供暖不达标是住户自身存在问题,引起小区住户不满,与宋某发生争吵。

  住户隋某推了宋某一下,宋某将隋某推倒。隋某又取来铁锹砸向宋某,没有打着宋某。宋某捡起铁锹去打隋某,住户李某拉架,被宋某用铁锹打中头部出血。李某与宋某抢夺铁锹过程中,住户程某上来用垃圾桶木盖打宋某,住户丁某拉架时被宋某打伤胸部,各方撕扯在一起。

  事发后,拉架住户李某和供暖公司经理宋某被送往医院治疗。

  2016年5月,凤城警方经过调查,作出治安调解协议书:宋某赔偿李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程某、李某赔偿宋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隋某、李某、程某、宋某共同赔偿丁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的80%,丁某自负20%。

  程某同意调解协议,其他当事人均不同意该协议。

  2017年2月,宋某将程某、隋某和李某起诉到法院,请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李某、隋某依法提起反诉,请求宋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此次纠纷是因为凤城市某小区供暖不达标而引发,宋某作为供暖方主要负责人应为小区提供优质、热情、高效的服务,出现问题应妥善解决,不应与小区业主发生争执,激化矛盾,宋某对此次纠纷应负次要责任。

  程某、隋某在此次纠纷中,未能保持冷静态度。隋某先推宋某,又持铁锹打宋某,虽然没有打到宋某,但使矛盾升级,隋某应对此次纠纷负次要责任。

  程某致使宋某受伤,不论出于何种动机,均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在此次纠纷中,宋某将前来拉架的李某致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隋某的反诉请求,因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一审判程某赔偿宋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的50%,为4302.04元;隋某赔偿宋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的20%,为1720.14元;宋某赔偿李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4377.20元,扣除宋某垫付的3000元,宋某赔偿李某1377.20元。

   供热服务热线:

  (024)86246202 (今日13:30~14:30开通) 96128(全天开通)

  短信平台: 15640196128 (本信息免费,不含通信费)

  微信平台: @华商晨报(格式:供热+姓名+联系方式+反映问题+所属供热企业)


(责任编辑:李丹一) 作者:汤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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