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主城区供暖价格每平方米降2元

09.11.2015  20:20

  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按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经过成本监审、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论证等程序,本着“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适当调整”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将主城区供暖价格每平方米下调2元。

  自2015-2016年采暖期开始,主城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区)居民住宅供暖价格由现行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28元调整为26元;非居民住宅供暖价格由现行的每平方米33元调整为31元。上述价格中,每平方米含保险费0.20元,由供暖企业负责投保,供暖企业不得将该项资金挪用。

  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的供暖价格及企事业单位、各类学校职工和学生宿舍的供暖价格按居民住宅供暖价格执行。国家、省、市有明确政策规定的,各供暖企业按相关文件执行。

  采暖费缴费期限自每年5月15日起至11月4日止。2015-2016年采暖缴费期延长至2015年11月25日,为确保用户利益,对已按原标准缴费的用户,供暖企业应退还多收费用;用户自愿将多收费用冲抵下一个供暖期采暖费用的,可以冲抵。

  市物价局负责人表示,主城区供暖价格下调后,为保证全市供热运行安全平稳,保证供热服务质量,行业主管部门将建立供暖经营许可证、供暖质量保证金、应急接管等制度,同时要畅通供热投诉服务渠道,加大供热检查和行政执法力度,按照新的环境保护要求,通过进一步加快拆炉并网速度,扩大热电联产企业供暖面积等措施,以确保供暖价格下调后,供暖服务质量不降低。价格主管部门也将持续跟踪重点供暖企业,建立供暖成本定期监审制度,全面掌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上年度的供暖成本变化情况。同时,研究建立供暖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确保供暖价格适时合规调整,切实维护供热价格调整的合法性、时效性、透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