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行业不能成为监管盲区

05.02.2016  16:45
    进入采暖期以来,多个重点城市相继出现了持续重污染天气。如去年11月环境保护部通报了东北地区重污染天气督查情况,20家存在问题的企业中11家为供暖企业。供暖企业到底存在哪些问题?如何对其进行监管?在治理大气污染工作中,这些问题必须得到关注。

当前,大气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善、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是很多供暖企业存在的问题。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2014年7月1日前建成的10t/h以上燃煤蒸汽锅炉和7MW以上燃煤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执行颗粒物80mg/m3、二氧化硫400 mg/m3、氮氧化物400 mg/m3的排放限值。如要达到上述排放标准,供暖企业须对原有环保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我国东北地区城市热源主要有大型热电联产企业、区域集中供暖企业和小锅炉房3类,其中大型热电联产企业基本都配套建设了除尘、脱硫、脱硝设施,而区域集中供暖企业和小锅炉房在除尘、脱硫、脱硝等环保设施的建设、运行、管理维护等方面滞后于大型热电联产企业,难以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有的小锅炉房甚至连仅有的除尘设施都长期不运行。

以一台普通燃煤小锅炉为例,如果未建设任何脱硫设施,那么二氧化硫排放值将达到1000 mg/m3以上,远超过400 mg/m3的排放限值。如督查中发现,某热力有限公司锅炉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3项指标从2015年10月开始持续超标,未进行整改。

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明确指出,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以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污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可以将以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责任人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笔者认为,对供暖企业必须严格监管。这既是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推动市场良性竞争、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需要。长期来看,严格监管有利于倒逼供暖企业转型升级,推进整个行业健康发展;同时,也有利于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减少重污染天气。

法律法规要求严格监管供暖企业。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环境保护法》赋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法律职责不能打折扣。在对违法供暖企业的查处过程中,既不能查而不处,也不能抓小放大,必须依法履职尽责。

推动市场良性竞争要求严格监管供暖企业。供暖行业应该通过良性竞争,推动企业优胜劣汰,进而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在良性竞争过程中,环境保护已成为其中的重要环节。如果对环保治理设施落后、经营管理水平低下的违法企业网开一面,就会对环境守法企业的生存发展构成威胁。放任污染重、不守法的锅炉房肆意排污,难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会导致市场出现不公平竞争的混乱局面。

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要求严格监管供暖企业。进入采暖期前,城市居民均向当地供暖企业足额缴纳了采暖费,在收取的采暖费中不仅包含了燃煤成本、人力成本,同时也包含了环保成本。既然群众付出了环保成本,供暖企业就应该提供与之相匹配的服务。因此,必须对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善、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的违法企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