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之后,供热企业2016年11月向居民个人供暖,还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吗?

11.11.2016  10:32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4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统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本条所称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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