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好不好 每月公布“红黑榜”

01.11.2016  12:39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王琦报道 今日零时,官方数据显示,沈阳全市236家供热单位全部开栓,供热面积2.95亿平方米,开栓率达到100%。

  2016-2017年度采暖期,各供热公司按沈阳市房产局调度,于10月20日至24日进行供热系统冷态试运行,25日至29日进行热态试运行。

  为了最大限度减少供热天气的影响,试运行期间,供热主管部门首次组织了30家大型供热单位实行“依次点炉、错峰开栓”,同时倡导各供热单位提前开栓供热。

  昨晚6时许,沈阳市供热运行监测中心工作人员正通过系统对供热单位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工作人员介绍,该系统可对全市6个大型企业、30个大型热源及近百个居民点位的供热运行参数进行24小时监控。

  工作人员随机调取的数据显示,惠天南市热源厂二次网出水温度38℃、回水温度32℃,可以保证居民住户室温达标;同一时间,皇姑区宁山西路一住户家,室温为20.6℃。

  昨晚,沈阳市供热办兵分三路,走访了市区的大型热源厂。记者跟随其中一路,来到位于大东区的沈东热源厂。供热办副主任王义表示,该热源具备一定代表性,今年刚进行过整体改造。

  在该热源厂内,共有6台90吨锅炉,按要求已启动4台,其主要职能是为沈海热网提供热量,负责近700万平方米的供热面积。热源厂厂长穆红雨表示,该热源已于10月27日为热网输送热量。

  此外,经过脱硫、除尘改造,运行车间内的设备显示,硫的排放量为150毫克/立方米,灰尘的排放为18毫克/立方米,符合国家标准。

  随后,记者来到附近的四德北社区,随机走访一户居民,室内温度计显示为22℃。“每年供热还是不错的,昨天就已经达到20℃了。”户主董先生说。

  供热办副主任王义表示,每个月将对供热企业进行评比,对外公布供热企业的红黑榜,还将延续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对供热质量不达标的企业进行处罚。

  昨晚,沈东热源厂内,已运行4台锅炉,为沈海热网输送热量(左图),工作人员正在监测供热运行的相关数据(右图)。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王琦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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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执行省测温退费规定

  低于16℃按不合格天数全额退费

  本报讯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王琦报道前不久,《辽宁省城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试行)》出台,沈阳现行政策与其相比,存在细微差别。昨日,沈阳市供热办副主任王义表示,2016-2017年度供热期,沈阳执行省测温退费规定。这就意味着,用热户居室温度在16℃以下,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全额退费。

  《辽宁省城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试行)》对退费标准、检测方式、退费天数认定等方面作了详细说明。

  在检测方式上,居民住宅卧室、起居室即客厅温度不达标,首先应向所在供热单位报修,供热单位整改1次后仍不达标,可向供热单位申请测温。

  在申请测温后,供热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或按照与用热户约定时间入户实施测温。

  对于供热单位不按时入户测温或测温有争议的,居民可向所在地(区)供热主管部门或供热管理办公室投诉,并由其安排人员2-4小时内入户测温,如果对测温的结果仍有异议,可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作为第三方测温。

  在温度标准上,新规将最低标准定为16℃。具体为: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热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经测温,用热户居室温度在16℃(含16℃)以上18℃以下,供热单位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40%向用热户退费;用热户居室温度在16℃以下,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全额退费。

  关于不达标天数认定,分为供热单位测温与供热主管部门测温两种情况,按要求测温的时间间隔均不得少于5天。

  对于供热单位,经测温,用热户居室温度1次不达标的,按2天退费;2次测温不达标的,按10天退费;一个月内3次(含3次)不达标的,按30天退费;供热期内超过3个月,视为全供热期不达标,按全额采暖费退费。供热主管部门或供热管理办公室在不达标天数的认定上更为严格,经测温,用热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1次视为5天不达标,按10天退费;一个月2次(含2次)不达标的,视为全月不达标,按30天退费;供热期内超过3个月,视为全供热期不达标,按全额采暖费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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