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洁员工地擦窗坠地致九级伤残谁担责?

13.11.2017  08:40
  本报讯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胡月梅报道被“包工头”雇佣到工地擦窗户,不料干活期间踩空坠地摔伤……她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她认为,公司应为其投保险,并承担雇主责任;而对方认为,已事先交代安全措施,不应承担全责。

  到底该由保洁本人担责还是公司担责?法院又会如何判决?

  2015年8月24日上午,张丽受丁博雇佣到沈阳浑南区天坛南街附近一工地,主要做室内保洁,劳务费每天150元。同年8月29日,张丽在擦室内玻璃时跌落坠地受伤。事发后,张丽住院治疗,主要诊断为T12椎体爆裂骨折等。

  张丽从事发当日至9月16日共计住院18天,长期医嘱单记录住院期间均为二级护理。诊断书医嘱建议休息一个月,后连续四张医嘱单每张均为全休半个月。张丽自认在医院治疗期间由丁博为其垫付费用3万元。

  住院期间张丽与沈阳和平区一家家政服务中心签订了《派遣家政护理人员协议》,约定由该公司指派家政服务人员向张丽提供医院护理服务,张丽住院期间共发生护理费2700元。为便于治疗,张丽另外购支具、医用气垫床等辅助用品支出3000余元,并有交通费发生。

  事发前,张丽在沈阳市方青路附近租住房屋,房屋租赁合同时间为2014年4月23日至2016年4月22日。

  在审理过程中,由张丽申请经法院委托的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丽胸12椎体爆裂性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张丽支付鉴定费900元。

  据悉,张丽经人介绍,受雇于北京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实际承包人丁博从事某楼盘的开荒保洁工作(装修工程的一部分);北京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该工程违法分包给丁博作为雇佣方,按照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为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投保相关人身意外险;该保险属于强制性规定,并承担雇主责任。

  现就赔偿事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张丽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对方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20余万元。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公民享有健康权,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劳务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张丽受丁博雇佣做室内保洁工作,张丽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室内擦玻璃时,因疏忽大意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行踩空摔伤,其自身具有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的丁博负有安全管理、安全提示的义务,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结合双方注意义务的审慎程度、经济状况、张丽的治疗情况等因素,法院酌情认定双方的责任比例为:张丽自担60%的主要民事责任,丁博承担40%的次要民事责任。

  日前,一审法院判决,丁博赔偿张丽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4万余元,驳回张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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