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13.12.2016  17:20

  12月11日,从省物价局获悉,为确保低收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提高政策灵敏度和补贴时效性,我省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通知》完善了联动机制启动层级;调整了启动条件和补贴发放的时效;明确了保障对象、补贴办法和标准以及实施保障标准联动等内容。

  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建立和完善联动机制是贯彻落实国家共享发展理念与“惠民生、防风险”要求的一项制度安排,是有效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影响,保障基本需求、兜住民生底线、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举措。

  2011年,我省下发了《关于建立全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规定在物价水平出现明显上涨时,对特困人员等几类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2014年,我省就启动临界条件和补贴资金来源等内容对联动机制进行了完善。

  今年,针对当前价格运行的新特点、新变化,我省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

  综合考虑各市实际情况,将原联动机制由全省统一启动或中止,调整为以市级为单位统一启动或中止,不得下放至县级。同时明确,省政府认为必要时,可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

  针对近年来个别时段食品类价格波动较大、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情况,将原联动机制启动条件“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连续三个月同比涨幅达到3.5%”,调整为“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并增加了“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这一新的启动条件,满足其一即可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各市可结合实际降低启动条件,但原则上不得提高启动条件。

  同时,将原联动机制由“按月测算、按季发放”调整为“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并确保在价格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放工作。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通知》还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保障资金来源、抓好责任落实、强化宣传引导四项保障措施,确保联动机制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