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企业所得税法鼓励公益捐赠

25.02.2017  14:08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4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

    根据这一决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张天犁说,无论是允许扣除的12%的比例,还是三年结转扣除,在国际上已经处于较高水平。这项政策的调整体现了国家对公益事业的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有利于调动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

    据介绍,慈善捐赠支出三年结转是慈善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在慈善法2016年9月1日正式实施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企业所得税法的修改不影响慈善法相关规定的实施。对于企业在2016年9月1日后、修改决定实施前发生的慈善捐款支出,同样可以享受三年结转扣除的优惠。

    张天犁说,财政部将提请国务院修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在实施条例中对此次修订的条款给出具体的政策规定。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还要发文件,细化具体的内容。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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