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口报]辽宁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5.03.2016  12:26

  (特约记者孙雪)2016年3月2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本次《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紧紧围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这一主线进行,在制度顶层设计上严格把握了总体稳定、重点修改,新旧衔接、政策连续,以人为本、便民利民的原则,重点解决了我省原《条例》与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一致的问题,并结合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完善了相关的内容,修改后的《条例》具有很强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必将为进一步优化辽宁省人口结构,促进辽宁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辽宁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一是将单独两孩政策调整为全面两孩政策。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实行免费登记服务,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明确了夫妻在两孩以内的生育自主权。

  二是修改再生育的条件。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重点照顾有病残儿童的家庭和再婚家庭,以利于减轻养老负担,促进家庭稳定、和谐。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婚前共计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一个以上子女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病残儿的;(四)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实行审批制度。

  (二)关于改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一是调整再生育审批权。按照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将再生育审批权由县、市级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实现放管结合,同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后,要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是强化了“老人老办法”奖励措施的落实责任。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针对我省一些单位落实奖励政策不力的情况,增加一条,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的奖励由其所在单位执行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落实责任。

  (三)关于调整完善奖励措施

  一是删除晚婚晚育的规定。根据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全面两孩政策的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取消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鼓励晚婚晚育的条款。因此,我省也删除了条例中晚婚晚育的规定。

  二是将增加婚假7日的适用对象由晚婚职工扩大为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主要考虑到结婚是每个家庭生活的大事、喜事,既满足了新婚夫妻的婚假需求,又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优生优育。修改后规定,“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

  三是将增加产假60日的奖励对象由原来的晚育职工扩大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也就是说:无论是一孩、二孩,还是再生育三孩以上的,只要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都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及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以鼓励按政策生育。修改后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

  (四)其他

  删除了部分与全面两孩政策及与目前工作要求不符的条款。如:“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与本单位或者本管辖区域内的育龄公民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指导下,做好避孕和节育医学检查的组织工作”。

  修正后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施行后,将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计划生育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要纳入各级党委政府2016年的重大改革任务。加快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步伐,完善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工作机制,认真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同时,省卫生计生委将出台多项措施,加快健全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加强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建设,普及生殖健康知识,做好生育咨询、指导和再生育技术服务,推进优生优育全程服务,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确保母婴安全,把全面两孩政策这一好事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