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路、停水、停电等能影响灭火的事要提前一天报备

03.11.2015  10:18

  为加强全省消防设施安全管理,11月2日,辽宁省法制办公布了《辽宁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其中规定,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办法(草案)》规定,消火栓、消防水鹤等公共消防设施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并通知当地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不得擅自使用。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作为消防车通道的城市道路、县(市)公路、乡镇公路的设置、净宽度、净空高度、坡度、承受压力、转弯半径和回车场(道)等应符合相关规范,消防车道路严禁擅自占用、挖掘,确需临时占用、挖掘的,应按法定程序审批。市、县人民政府和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不力、失职、渎职,严重影响火灾事故扑救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的,对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唐心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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