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报]辽宁新农合向贫困居民倾斜

12.04.2016  20:05

  本报讯 (特约记者邹欣芮)日前,辽宁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民政厅、财政厅、农委、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残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向农村贫困居民保障倾斜的新农合新政策。

  根据《意见》,2016年,辽宁省各级政府对新农合的人均补助标准预计增加40元,达到420元,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不低于150元。贫困居民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按政策规定给予补贴。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75%左右。调整提高11种重大疾病医疗费用限额标准,农村优抚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五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贫困居民患儿童白血病、乳腺癌、终末期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重大疾病,在限额内的医疗费用,新农合报销比例从70%提高到80%。

  民政部门按医疗救助政策对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医疗救助。推行参合居民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只预交个人应承担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贫困居民持有效凭证实行先住院后付费的结算制度;参合农民在统筹区域范围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就医,出院即时获得补偿;鼓励和支持有积极性、有需求的地区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尝试或开展金融机构提供资金垫付的新农合大病救助帮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