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救同事溺亡父母状告获救者

08.09.2017  08:55

  两年时间过去,李艳拿着手中的判决书红着眼眶。她把判决书郑重地摆在儿子何东阳的照片下面,这是一份“见义勇为受害责任纠纷”的终审判决。

  “何东阳在听到同事马某呼救后,及时实施救助,献出了自己年轻的生命,这种美德应予以弘扬。”判决书中这样表示,判决书中何东阳的生命定格在2015年7月18日,24岁。

  同事一起去挂网捕鱼

  李艳记忆中的何东阳是一个打小就听话的孩子:努力、孝顺而且善良。

  “遇到求助的,自己不吃雪糕也要把钱拿去帮人家;有老人摔了,肯定上去扶着。”

  “上学时就自己出去打工,在一家国际连锁的快餐店,干得特别好,毕业时人家找他去黑龙江那边当店长,我没同意。”

  “回到家这边,很快就上班了,给电信安光纤,每个月两三千元的工资全都给家里。”

  “爱打篮球,是我们当地一个挺著名的球队的主力呢,一米八多的大个子。对象还没处呢。”……2015年7月18日,何东阳和其他5名同事经电信公司派遣外出安装光纤。

  “下午2时多,我们一起从辽中县公司出去的,开了两辆车,何东阳坐其中一辆车。安装完我们往回走,走到辽中县中心转盘时,有人提议说去辽河摸会儿螃蟹,那时是下午3时多,我们就一起到城郊镇一个村坝外铁路桥下的辽河旁,把挂鱼的网下到河里了,人都下到水里游泳。”同事小李事后回忆。

   儿溺亡家长告获救同事

  “准备收网了,就听见马某喊救命,他说不会游泳。何东阳和另一名同事当时在河边,他俩上岸后往马某那个方向跑,还有一个同事随后也跟他俩跑,然后三个人都下河去救马某。等我过去跳进河里时,他们几个都被水流冲走,想往回游游不回来了。我先拽上岸一个,然后又把马某拽上来了。”同事老王介绍。

  马某最终获救,何东阳溺水身亡。“我听到消息之后当时就晕了。之后整整一年身子都是僵的,翻身都得我爱人伺候,”李艳说,“马某后来说,何东阳是自己玩水出的意外,和救他没关系。我虽然没在现场,不过他的同事都说是去救人了。孩子人已经没了,这是他做的最后一件好事儿,帮他讨个说法,是我这个当妈的最后能为他做的事儿。”

  何东阳的父母一起将马某告上法院,2016年8月18日,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见义勇为受害责任纠纷案。

   法院终审认定“救助行为”

  “当时是在浅水区,水位都没有超过腰。我不会游泳,当时可能里面有深坑,我突然掉下去了,掉下去之后的事儿就不知道了。等我醒来时在岸边趴着呢,我后来得知是同事老王救的我。何东阳是在玩水过程中发生的溺水身亡,不能归于救助行为所导致,是意外事件。”一审判决中马某这样为自己辩护。

  法院审理后认为受益人马某对何东阳之死造成的各项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何东阳之死给父母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马某应给付相应的精神抚慰金予以补偿。法院一审判决马某补偿李艳和爱人共计22万余元。

  “何东阳是掉入深坑溺水,并不是救助我且河水太急被冲走,而且单位和主管部门都没有对他的见义勇为进行认定。”马某在上诉状中表示。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依据公安机关笔录、相关证人证言以及本案的其他相关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何东阳在救助过程中被水流冲走不幸溺水身亡,符合法律事实;政府和单位是否授予见义勇为称号,不影响法院依据法律和事实公正审理。何东阳在客观上实施了想尽力保护马某的行为,对其溺水身亡造成的损失,马某作为受益人依法应对何东阳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表示。

  日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马某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之后就联系不上马某了,钱也一直没给。不过判决总算是给孩子正名了。”李艳表示。

  下一步,李艳将继续为何东阳申请见义勇为的称号:“判决已经有了,但我还是希望能有个写着他名字的见义勇为的红本本。”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隋冠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