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扎实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22.05.2017  18:09

 

  2016年9月以来,按照《辽宁省政府关于推进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63号)的部署和要求,全省民政系统以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把工作重心放在补齐短板、夯实基础上,围绕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消费需求,推进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全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基本形成,规划引导、政策驱动、专项检查、考核激励的推进机制正在积极发挥作用, 财政资金、彩票公益金、社会资金等多元投入机制初步形成。

  全省民政部门在开展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中,积极出台政策,采取有效措施,致力于构建多层次、高质量的服务供给体系。

  —— 凝聚部门工作机制合力。 省民政厅发挥全省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牵头协调作用,梳理和总结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典型经验,报请省政府于2016年9月28日召开了全省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电视电话会议,强调了政府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形势和任务,就全省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做了安排部署。

  —— 完善法规政策保障体系。 协助省人大、省老龄办修订公布了《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将我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有效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确保发展养老服务业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健康和养老产业发展政策”被写入《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服务业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产业发展政策。

  —— 推进医养相结合发展。 配合有关部门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科学合理统筹卫生和养老两方面资源,致力于更好地满足广大老年人的医疗服务需求。配合卫生计生委向国家推荐确定了沈阳、大连、辽阳成为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印发了《关于开展我省医养结合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了本溪、锦州、营口、朝阳成为省级医养结合试点地区,启动开展国家级、省级、市级三级医养结合试点工作。

  —— 全面加强养老机构建设。 一是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在全省启动开展了养老设施公建民营工作情况调研,正在研究制定我省实施办法,提高养老设施的使用效率和社会效益。确定了沈阳市辽中区中心敬老院、阜新市社会养老院、盘锦市老年养护院、盘锦市馥安养护福利园等4所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作为全省第二批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单位并报民政部备案。二是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全省实行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费补贴政策,支持民办养老机构运营,降低养老机构运营风险,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三是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报经省领导同意,省民政厅联合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向各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解决民政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推动解决机构发展瓶颈问题。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机构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指导各地加强对机构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完成了全省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持续推进实施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消防设施改造工程,全省269家公办养老机构完成了消防设施改造。四是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省民政厅联合省公安厅、省卫计委、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老龄办印发了《全省2017年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启动了为期四年的全省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开展2017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大整治。组织各地填报录入了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建立起全省养老机构基础数据信息库,实时监控养老机构运营管理和服务质量。

  —— 推动养老服务工作创新创制。 深入发掘各地养老服务业创新发展模式,共总结出居家社区养老、医养结合等9类39个典型模式范例,在 2016年9月省政府召开的全省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向全省推广,通过门户网站公布,为社会各界有效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提供了样板。省民政厅与国家开发银行辽宁分行等金融机构磋商,建立起全省有融资需求养老项目库,为破解养老服务机构融资难题独辟蹊径。开展了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在国家未出台政策前,先行先试,探索有效模式。向国家申报确定了沈阳市成为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中央财政已经下达支持补助资金5162万元,正在抓紧开展各项重点和特色试点工作。

  —— 打造全省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平台。 2016年12月以来,经过前期的研究、论证和开发,“辽宁省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平台”软件系统已经通过验收,在沈阳、营口两个试点地区完成了试用,2017年将在全省各市陆续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