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网、时代商报]辽宁全面两孩政策正式出炉 目标人群179.8万人

24.03.2016  17:21

  3月23日,辽宁全面两孩政策正式出炉,这是依据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新修订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单独两孩调整为全面两孩,即夫妻享有两孩生育权;并将生育再婚家庭再生育条件放宽;同时增加婚假7日的适用对象,将婚假变为10天;产假奖励60天也放宽条件,由晚育职工扩大至所有符合条例夫妻,所以更多女职工可以享受158天产假。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全省共有37480对单独夫妇申请生育二孩,并审批通过。目前,辽宁省全面两孩政策目标人群为179.8万人,其中40岁以下占31%,40岁以上占69%。

  再生育适用家庭更广

  此次新修订的《条例》将单独两孩政策调整为全面两孩政策。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实行免费登记服务,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明确夫妻在两孩以内的生育自主权。

  同时,修改再生育的条件。《条例》指出,照顾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情形范围进一步扩大,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是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婚前共计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是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也就是说,保障每个再婚家庭至少可以生育一个感情孩,促进家庭稳定、和谐。与已经修改条例的一些省份相比,辽宁没有对再婚家庭双方再婚前子女数进行限制,也没有对再婚前子女是否为合法生育子女进行限制。

  增加婚假适用范围

  婚假变10天

  根据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全面两孩政策的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取消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鼓励晚婚晚育的条款。因此,我省也删除了条例中晚婚晚育的规定。

  《条例》将增加婚假7日的适用对象由晚婚职工扩大为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条例的夫妻,就可以享受婚假由原来的3天,变为10天。这主要考虑到结婚是每个家庭生活的大事、喜事,既满足了新婚夫妻的婚假需求,又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优生优育。与已经修改条例的一些省份比,我省保留和调整了婚假待遇。只做加法,不做减法。

  此外,《条例》 还调整再生育审批权。按照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将再生育审批权由县、市级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增加生育假奖励待遇

  《条例》还将增加产假60日的奖励对象由原来的晚育职工扩大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也就是说:无论是一孩、二孩,还是再生育三孩以上的,只要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都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及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以鼓励按政策生育。

  修改后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按照此前产假的天数98天,加上增加的60天,只要符合条例的生育夫妻就可以享受158天产假。这与已经修改条例的一些省份比,我省的生育假是待遇较高的省份之一。

  全面两孩目标人群179.8万人

  2014年3月28日,辽宁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全省共有37480对单独夫妇申请生育二孩,并审批通过。

  而从统计部门人口变动抽样调查结果显示,2014年末全省总人口4391.4万人,2014年出生人口28.5万人,出生率6.49‰;死亡人口27.4万人,死亡率6.23‰;人口自然增长1.1万人。

  目前,辽宁省全面两孩政策目标人群为179.8万人,其中40岁以下占31%,40岁以上占69%。根据2015年辽宁省生育状况和生育意愿抽样调查,目标人群中有12.8%打算再要孩子,80.3%不打算再要孩子,6.9%还没想好。

  可预测出可能增加的出生人口数量在23万人至35万人之间,每年多出生人口4万人左右。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的年出生人口数量将有所增加,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辽宁面临的人口问题。辽宁省出生人口总体水平将比“十二五”期间有所提高,预计相对峰值在2018年达到34万人左右,2019年以后随着生育旺盛期妇女数减少,出生人口数量将逐步回落。

  公众关心问题问答:

  【生育规定】

  1、省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我省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2、再生育子女的具体情形包括哪些?

  一是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婚前共计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二是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是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一个以上子女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病残儿的;四是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如果夫妻双方户籍所在省再生育规定不一致,应执行哪一方的规定?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奖励规定】

  1、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奖励待遇有何变化?

  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已经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的,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继续享受;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没有再生育的计划生育家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

  也就是说,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只生一个子女的家庭,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没有再生育的计划生育家庭,即使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后,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都可以按照规定获得帮助和扶助。

  2、以后还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吗?

  今后是否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分三种情形:

  一是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2016年1月1日之前生育),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仍可以按照《辽宁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受理时间截止到2016年6月30日。

  二是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遗失或损毁的,持证人可以向夫妻一方现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申请补领新证。

  三是对子女在两孩政策实施后(2016年1月1日之后生育)出生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不再纳入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范围。

  3、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的,是否退还之前的奖励费?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独生子女家庭再生育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此前已享受的不再退还。

  4、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落实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待遇,应承担什么责任?

  修改后的《条例》强化了“老人老办法”奖励措施的落实责任。针对我省一些单位落实奖励政策不力的情况,增加一条,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的奖励由其所在单位执行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落实责任。

  【生育服务管理规定】

  1、生育两个孩子还需要审批吗?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实行免费登记服务,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条例》明确了夫妻在生育两孩以内的生育自主权。对于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实行审批制度。

  2、怎么进行生育登记?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后,实行免费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不实行审批,在生育前或生育后可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到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主动办理生育登记。

  3、怎么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应当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证明材料,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同时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符合新修改的《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再生育条件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调整再生育审批权。现行条例规定,经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第三个子女。为落实简政放权和便民服务的要求,将再生育审批权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实现放管结合,同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后,要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4、流动人口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吗?

  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流动人口,在生育前或生育后可持身份证、结婚证、居住证到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主动办理生育登记。

  5、2016年1月1日前违法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是否征收社会抚养费?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违法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按照《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