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场站将禁止转让、出租、抵押

28.11.2016  14:09

   本报讯(华商晨报主任记者闻英奇) 昨日记者从交通部门获悉,近日沈阳市公共交通指挥调度中心关于《沈阳市公交场站和站务室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明确公交场站管理单位不得擅自在场站营运场地内设置与营运管理无关的建(构)筑物;不得利用或者容纳他人利用场站从事货物运输等与公交运营无关的经营活动。

  据悉,征求意见截止日期至11月30日,意见建议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email protected]

  禁止转让、出租、抵押公交场站

  《沈阳市公交场站和站务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指出,公交场站包括公交枢纽站、公交停车场及公交停保场等。公交站务室包括车队管理人员办公室、公交调度室、司乘人员休息室等。市内五区、沈北新区、浑南区、于洪区、苏家屯区范围内的公交场站及公交站务室的使用管理均适用本规定。国有投资建设的公交场站由沈阳客运集团公司负责实施统一管理。

  公交场站管理单位管理公交场站不得擅自在场站营运场地内设置与营运管理无关的建(构)筑物;不得利用或者容纳他人利用场站从事货物运输等与公交运营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将公交场站及其附属物品转让、出租、抵押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承包给他人使用;不得随意改变场站的使用性质和功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公交场站内禁止损坏、侵占候车廊、站务用房、排队护栏、地面标线等站务设施;覆盖、涂改、污损、更改站牌、标志牌等营运服务标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或危害人体健康与卫生的物品进入公交场站;其他危害公交场站设施及营运安全的行为。

  不得擅自变更公交站务室地点

  公交企业每年根据实际需求,提报站务设施需求;经沈阳市公共交通指挥调度中心核准后,报市交通局统一纳入市城建计划;计划完成后,移交申请的公交企业使用、维护和建档管理。

  国有投资修建的公交站务室报废,报废前须向局国有资产处提出申请,经核准同意后备案。对未达到报废年限前损坏并不具备维修价值的,可提前报废。

  公交站务室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不得改变公交站务室的使用功能;未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公交站务室地点;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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