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停车场应设无障碍停车位

17.02.2017  18:34

  《辽宁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城市公共停车场应设无障碍停车位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经淼报道残疾人参加各类考试,可适当延长考试时间。

  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就《辽宁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其中规定,城市公共停车场应设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停车位不得少于停车位总数的2%,至少应当设置一个无障碍停车位。未按要求设置或将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新建、改建道路应符合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要求,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和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贫困残疾人家庭有无障碍设施改造需求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帮助其对住宅相关设施进行改造。

  不得损坏、侵占无障碍设施临时占用需报批

  按草案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无障碍设施或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信号设施和采取必要的替代措施。临时占用期满的,应及时恢复原状。

  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维修保护,并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公共停车场内 无障碍车位不少于2%

  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在方便肢体残疾人通行的位置设置符合标准的无障碍停车位,供肢体残疾人专用,并设置显著标识。无障碍停车位不得少于停车位总数的2%,至少应设置一个无障碍停车位。

  肢体残疾人使用无障碍停车位,应免收停车费。残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的,不得收取费用和拒载。

  残疾人参加考试适当延长考试时间

  征求意见稿提出,有关行政部门和考试组织单位应当为残疾人参加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提供适应其生理特点的便利和帮助,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延长考试时间。

  非肢残人占用无障碍停车位将处罚

  征求意见稿要求,已建成城市公共停车场未按照要求设置无障碍停车位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非肢体残疾人驾驶机动车或者无肢体残疾人乘坐的机动车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有关禁停的惩罚标准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