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修订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公共企事业单位须共同承担管护义务

03.08.2016  19:10

  我省新修订的《辽宁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已于7月1日开始施行。8月2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新《办法》的修订背景、起草过程以及呈现的主要特色和亮点予以详解。

  新《办法》要求,建设单位要在消火栓、消防水鹤建设竣工验收后30日内,将建设资料移交维护管理单位,以确保建设和管理两个阶段的无缝式有序衔接;自来水供水单位对消火栓、消防水鹤、消防水池等消防供水设施应当建立档案,落实责任人员,并将数量分布等情况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普查维修保养。

  同时,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对乡镇、村范围内的消防水池、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管道)等消防供水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水量和水压。电信运营单位应当确保火警信号传输线路畅通,并纳入日常检查维护范围。

  在强化公共消防设施政府监管职责方面,新《办法》也增设了多项条款,如上级政府应当与下一级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明确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资金拨付、维护管理等考核内容,并对完成情况进行督查考评。

  新《办法》规定,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以及埋压、圈占、遮挡、占用、堵塞、封闭公共消防设施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同时,城建、供水、电信、公路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未履行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义务,导致公共消防设施未能保持完好有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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