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考试意见:答卷雷同拟取消该科成绩

03.02.2016  00:51

  人社部就“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办法”征求意见

  取消“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处理决定这一说法,改为计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公务员考试中答卷雷同的,将取消该科目成绩。昨日,人社部就《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还明确了报考者申辩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取消“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说法

  据了解,此次修改是人社部对2009年制定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进行的修订。对比《征求意见稿》与现行的《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方式进行了调整,处理起来更加人性化。

  将原《办法》对考生在报考、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给予“五年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决定,修改为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或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保存期限为五年。对于有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给予“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处理决定的,修改为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并长期保存。记入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和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作为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依据。

  增加答卷雷同处理条款 拟取消成绩

  对比可以发现,《征求意见稿》较之前的版本增加了答卷雷同的处理条款。目前,全国各地答卷雷同甄别技术较为成熟,在各类国家考试中普遍采用,对打击高科技作弊、维护良好考试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修订在总结近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增加了答卷雷同处理的相应条款。对于经专门机构鉴定,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答卷的作答内容雷同的,由录用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答卷的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第七条或者第八条的规定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鉴定机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完善处理程序 报考者可申辩

  此外,为更好地维护考生权益,《征求意见稿》还完善了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程序,明确了报考者陈述和申辩、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进一步畅通了违纪违规考生的救济渠道。

  本次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等提出意见,意见反馈截止2月29日。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 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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