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机关全面推行“河道警长制”工作

17.12.2018  14:40
   

  辽宁省实行河长制湖长制以来,辽宁省公安机关作为河长、湖长治水工作的重要执法保障力量,积极践行“长子情怀、忠诚担当、创新实干、奋斗自强”的新时代辽宁精神,主动对接河长制,创新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措施,全面实行了与河长制湖长制相配套的“河道警长制”。

 

  2018年5月17日,辽宁省公安厅印发了《辽宁省公安机关实行河道警长制工作方案》和《辽宁省公安厅关于设立四级河道警长和设置三级河道警长制办公室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下发后,省厅和各地迅速落实,均按要求配齐了河道警长,设立了河道警长办。设立了省、市、县、乡四级河道总警长、副总警长、河道警长及省、市、县三级河道警长制办公室,有力打造了符合辽宁公安实际,具有辽宁公安特色的河长制湖长制保障服务体系。 

 

 

 

· 河道警长工作职责 ·

 

一是协助河长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能

二是组织开展涉河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和常态化打击工作

三是组织公安机关配合行政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是组织开展对河道和重点部位的巡逻守护工作

五是组织做好河流治理保护宣传、涉河信息收集及相关基础工作。

 

 

  目前,全省公安机关共设立四级河道总警长1656名,副总警长1333名,警长3024名;设立三级河道警长办公室135个,兼职工作人员39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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