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调研建议被《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吸纳

27.06.2017  16:41
原标题:“两高”联手打造个人信息保护安全锁    省高院前期开展调研工作,提出合理建议

 网络时代如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日益被社会所关注。

  从6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正式实施。两高《司法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作出了具体界定,还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入罪的10种情形,同时在定罪量刑方面也作出了规定。

  记者了解到,最高法启动《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时,曾部署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前期调研。我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定罪方面情况如何?有哪些审判难点?省高院提出的哪些合理建议最终被采纳?

  黑市中,你的信息已经被明码标价,打包出售:手机定位一次为300元,包3次550元,包天800元,包周1200元;个人名下的车辆、房产等信息800元一条;个人银行流水明细,全年1200元至2000元不等,全国范围开房记录查询一次300元…… 

  “我们都像是透明人,没有隐私可言

  “签完购房合同一个多礼拜后,我就开始陆续接到装修公司的电话,都问我是不是在××小区买了房,需不需要装修,他们可以免费出效果图……”说起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露,沈阳的孙华(化名)十分无奈。

  孙华告诉记者,今年2月,她在沈阳市铁西区买了一套房,没过几天,自己便接到装修公司的促销电话,“让我觉得很可怕的是,这些人不仅能准确说出我的名字,连我买的房子在几楼几号、多大面积也都知道得清清楚楚。

  孙华说,起初自己还会跟对方解释说只是签了购房合同,距离收房还有一段时间,所以并没考虑装修的事情。后来这种电话越来越多,孙华也没心情多作解释,再接到类似电话就直接挂断。

  “最多的时候我一天接到过十几家装修公司打来的电话,实在太让人崩溃了。” 

  有一次,不堪其扰的孙华在电话中质问对方是怎么知道她的个人信息的,对方却支吾着不肯说,然后就挂断了电话。“这件事给我最深的感受就是,现在哪里还有什么所谓的隐私,我们都像是透明人,所有的个人信息都在‘裸奔’。

  孙华的遭遇绝非孤例,而是一种普遍现象:刚买房,装修公司的电话就打来了;孩子刚上学,培训机构的电话就打来了;网购刚下订单,无货退款的诈骗电话就打来了……

  6月13日,记者随机对本报的60名读者进行了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其中58人遭遇过个人信息泄露(占比97%),有7人因信息泄露受到损失(占比12%)。

  而据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63.4%的网民通话记录、网上购物记录等信息遭泄露;78.2%的网民个人身份信息曾被泄露,包括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及工作单位等。

  泄露个人信息主要有五大途径

  今年2月,央视曾经做过一个调查,通过一个手机号就能够查到包括银行卡号、身份信息、支付宝账号、滴滴打车明细等所有个人信息,甚至能够实时定位你的位置。而这些信息竟在一些人手里进行贩卖。

  有调查显示,个人信息买卖市场的买家主要分两种:一种是正规公司,如保健品公司、保险公司、理财公司、房地产中介公司、装修公司、各类培训机构等,他们获取个人信息是为了营销;另一种是诈骗团伙,主要目的是为了实施精准诈骗。

  2016年1月,河南省周口市村民熊军志被犯罪分子以银行卡扣年费名义骗走8000元后上吊自杀。同年8月,山东省临沂市女学生徐玉玉被犯罪嫌疑人以发放助学金为由骗走9900元后猝死……

  这些悲剧或许属于极端个例,但因个人信息泄露给当事人造成骚扰,甚至被骗子加以利用导致遭受财产损失的事情,却每天都在上演。

  有数据显示,仅在2016年,因个人信息泄露等遭受的经济损失高达915亿元。

  那么究竟是谁泄露了我们的个人信息?

  省公安厅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沈阳查控中心中队长王峰告诉记者,个人信息泄露主要有5大途径:

  企业“内鬼”:像电商网站、快递公司、地产中介、售楼中心都有庞大的数据库,有些员工在利益的驱使下铤而走险,倒卖客户个人信息。

  网站漏洞:数据显示,2015年360旗下“补天”平台(中国最大的漏洞播报平台)收录了1410个可能造成网站上的个人信息泄露的漏洞,涉及网站1282个,可能泄露的个人信息量高达55.3亿条。

  免费WiFi和二维码:一旦连接诈骗WiFi,你的网银和支付账号、密码等各类信息,就会被不法分子盗取。另外用户扫描恶意二维码,相当于点击了一个带有木马病毒的短信链接,手机将被植入木马病毒,导致信息泄露。

  木马病毒:骗子把自己伪装成各种身份,通过伪基站向周围的手机用户发送木马短信,用户只要一点击短信链接,各种网银账号、密码、短信验证码都会转发到犯罪分子手中。

  登录密码简单统一:数据显示,我国75.93%的网民存在多账号使用同一密码的问题,特别是青少年群体这一比例高达82.39%。

  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不断加强

  就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处于高发态势的同时,公安机关也在不断加大打击力度。

  2015年11月,沈阳市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有人通过微信、QQ大肆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巨大、种类繁多。沈阳市公安局立即对此展开调查和信息研判。很快,一个涉及全国25个省、区、市,涉嫌非法出售、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集团浮出水面。

  由于涉案地域广、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巨大,引起了公安部高度重视,将此案定为公安部“2015·11·11”专案。

  经过5个多月的努力,2016年5月,在公安部的统一指挥下,全国25个省、区、市公安机关同时行动,对涉嫌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嫌疑人进行了集中抓捕,共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201名。

  与此同时,国家一直在通过法律“补强”来加大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打击,将此类犯罪入刑就是最有力的体现。

  2009年2月28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特别增设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将上述两个罪名统一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犯罪主体范围,提高了法定刑,规定了从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各级公检法机关依据相关规定严肃惩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数量显著增长。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全国法院新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495件,审结464件,生效判决人数697人。

  调研现状:10年内仅有3份生效判决

  本月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正式实施,其中对“公民个人信息”作出了具体界定,还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入罪的10种情形,同时在定罪量刑方面也作出了规定。

  记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司法解释》起草工作时,曾部署我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前期调研。

  “对于恶意泄露个人信息,我也是深恶痛绝,每天我的手机都能收到很多推销短信、垃圾信息。”这是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张国全主任,在了解记者的采访意图后说的第一句话。

  “我国已经将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入刑了,为什么还要出台《司法解释》?我们当时做调研的情况怎么样?”记者问。

  张国全主任表示:“虽然《刑法修正案(九)》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概念,但有一个突出问题,‘定罪’和‘处罚程度’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入罪要件‘情节严重’如何界定?拒不履行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是否担责?涉案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计算遵守怎样的规则?公民信息这个范畴究竟包含哪些?身份证信息、联络方式、住所,这些算不算?还有就是个人行踪轨迹,比如说我下午要到某地去开会,这也是信息,是我的个人隐私,这个算不算公民信息?这些都必须加以明确!”张国全主任介绍说,省高院在全省征集了关于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判例,时间范围是2007年到2017年,整整10年只有2个案件的3份生效判决。

  记者看到,这两个案例分别是鞍山市铁西区法院审结的于某某、李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含1份刑事判决书和1份刑事裁定书)和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审结的隋某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1份刑事判决书)。

  “因为鞍山这起案例,还涉嫌其他罪名,最终我们向最高法提交的只有瓦房店市的这个案例,其实这10年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肯定不止这两个案件。”张国全主任介绍称。

  记者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后发现,近年来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打击虽在逐步增大,但量刑却普遍在两年以下,有的则被免予刑事处罚。

  “我再给你看一组数据,2007年至2017年,全省仅2个案件,但从2017年至今,已受理新案件31件。《司法解释》的出台,将对这些案件的审理量刑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张国全主任说。

  征求意见:省高院的建议被采纳

  “最高人民法院安排几个省的高院进行调研,一个是了解犯罪情况,还有就是让我们给《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提供意见和建议。

  记者看到,我省高院关于《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中提到关于第五条的修改建议:“我们认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应该属于‘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理由为购买是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最普遍的方式,如果排除购买,将大幅缩减本条的适用范围。

  而《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第五条最终变为《司法解释》的第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也就是说,我省高院的这一合理建议被采纳了。

  记者了解到,自2016年11月我省高院接到最高法的调研通知后,先开了两次会,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各中院、大连海事法院征集相关案件。之后,又开了两次座谈会,邀请了很多刑事审判庭的资深法官,处理过此类案件的中院、基层院法官,共同探讨“定罪量刑”的尺度。

  “当时争议也挺大的,包括获取个人信息之后是否牟利,牟利与不牟利如何区分?购买行为是不是应该认定为非法获取?这些内容都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张国全主任告诉记者,这些调研工作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司法解释》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好地发挥作用。

  张国全主任表示,此次《司法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作出了具体界定,旨在进一步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此外,还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入罪的10种情形,同时根据不同类型的个人信息分别设置了不同入罪标准……这些都是此次《司法解释》的亮点。比如,对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财产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50条以上即算情节严重;对于住宿信息、通信记录、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标准则是500条以上。“不同信息被泄露带来的后果也不同,像个人行踪轨迹被泄露有可能直接给当事人带来被绑架的安全隐患。”张国全主任对记者表示,司法解释的分类规范既做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也是科学立法的体现。

  从无序到有序,从不规范到规范

  “《司法解释》出台,最重要的意义就在于司法机关能够有具体、合适的参照去定罪量刑,这个非常有必要。”张国全主任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这类案件将会越来越多,要想彻底斩断个人信息泄露的源头,要依靠法律的完善互补,更需要强有力的执行。

  记者了解到,《司法解释》也进一步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其中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而《网络安全法》也于6月1日起同时实施,对保护个人信息作出了规定。另外即将于10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总则首次从民事基本法律层面提出个人信息权,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行为规范。

  “这是一个从无序到有序,从不规范到规范的过程。”张国全主任这样说。

  辽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陈爽建议,打击电信诈骗强化源头治理是关键,措施落实必须到位;强化宣传教育是根本,要开展全民化的预防诈骗宣传;强化行业监管是保障,对未能有效履职尽责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行问责;强化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是基础,除修改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还要根据需要制定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强化法律法规的执行是重中之重,只有严格执行现有的法律法规,才能全面打击电信诈骗,扼住电信诈骗的咽喉。

  对于日益严重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陈爽表示,首先保护个人信息不被泄露最主要的一点是每个人都应该提高对自身信息安全的保护意识,提高警惕,尽可能地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其次,从技术上加强银行、网站等运营商的安全管理,避免用户信息遭到泄露。第三,如果个人信息被泄露,一定要通过各种可能的途径来维权,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

  ■数据

  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处于高发态势。2016年,全国公安机关共侦破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数量2100多起,查获公民个人信息500多亿条,抓获犯罪嫌疑人5000多人,其中属于各行业内部的人员450多人。2009年2月至2015年10月,全国法院共审结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969起,生效判决人数1415人。

  《司法解释》五问五答

  一问:如何界定“公民个人信息”范围?

  答: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行踪轨迹等全面信息。

  刑法相关规定中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二问:如何量刑?

  答:行踪轨迹等敏感信息卖50条即可入罪。

  《司法解释》按照个人信息的重要程度,将信息分为三类,敏感信息、重要信息、普通信息。

  敏感信息包括行踪、通信内容、征信和财产信息;重要信息包括住宿、通信记录、健康生理和交易信息;除了这两种,其他信息属于普通信息。售卖这三类信息,同时数量分别达到50条、500条、5000条以上,就是犯罪。

  三问:如何严打“内鬼”?

  答:降低内部人员入刑门槛。

  对于大家最深恶痛绝的“内鬼”,《司法解释》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关标准一半以上的,即可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在严打“内鬼”的同时,《司法解释》还进一步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其中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四问:对为了推销而购买个人信息如何惩处?

  答:获利5万元即可定罪。

  刚买完房,中介就打电话询问是否出租;孩子刚出生,推销幼儿产品的电话就找上门了……种种怪相令人生疑。这些商家为了推销产品,就可以堂而皇之获取个人信息加以利用?《司法解释》规定,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敏感信息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5万元以上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五问:如何加大惩罚力度?

  答:罚金最高可达违法所得5倍。

  《司法解释》明确,要综合考虑犯罪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

  【教你几招】

  这样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

  一、不要用身份证生日做银行卡密码。一旦身份证和银行卡一起丢失,这就相当于是把银行卡给人家,然后还好心地告诉别人密码。

  二、永远不要点击来历不明的网址链接。“这是我们的聚餐照片,赶快去看哦”“这是您小孩的成绩单”“真没想到你家那位是这样的人”等等,这些来历不明的链接千万不要随便点。

  三、不要为了方便把身份证照片存在手机里。一旦手机丢失,手机中又恰好有你的身份证照片,就可以随便改掉你的各类支付密码。

  四、不要随意接公共WiFi。如果是恶意WiFi,你手机中的订单和消费记录统统被提取,包括电话号码、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

  五、实名制的火车票、飞机票不要随意丢弃。现如今火车票实名制,别看车票上11至14位是隐去的,但是它旁边的二维码却藏着你的个人信息。另外快递单、银行凭条之类的也不要随意丢弃。

  六、验证码不要随便告诉陌生人。手机验证码是为了验证客户身份所设,是护我们银行账户的最后一道防线。所以,千万不要把验证码告诉陌生人。

  七、别晒个人信息。有些东西不要晒,比如自己、家庭的近况、孩子的姓名、所在学校、自己目前所在的位置、晒护照、火车票、飞机票、登机牌等等,以免留下安全隐患。

  八、抢“红包”时要小心。比如一些高额红包,或者是“点击链接可以拿红包”的口令,这些红包不要瞎点,极有可能是钓鱼网站,吸取你的话费或钱款。

  九、不要扫来历不明的二维码。扫二维码送XX、扫码关注赢优惠、扫码返还红包、扫码送话费……千万不要贪图小便宜去扫这些来历不明的二维码,更不要贸然输入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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