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个人贷款:职工办公积金贷款自行申报住房数

31.01.2015  08:53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实行家庭自住房情况申报制,由贷款职工自行申报住房套数。

  为推动沈阳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重点保障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中小户型普通自住房的资金需求,从2015年1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沈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推出系列政策。

  1.继续执行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

  2.全面落实国家及省市确定的公积金贷款政策,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35万元,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55万元(以家庭为单位),三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

  3.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延长贷款年限,将原“男方年满50周岁,女方年满45周岁,连续缴存公积金3年(含3年)以上且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贷款年龄限制放宽为男65周岁、女60周岁”,调整为“男方年满45周岁,女方年满40周岁,连续缴存公积金3年(含3年)以上且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贷款年龄限制放宽为男65周岁、女60周岁”;

  4.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实行家庭自住房情况申报制,由贷款职工自行申报住房套数;

  5.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6.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比例最低为20%,9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三次及以上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原则上不予受理;

  7.放宽开发企业楼盘准入条件。对资质、信誉好的开发企业,在“五证”齐全的情况下,放开楼盘未封顶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限制;

  8.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宣传力度,对省内职工来沈购房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根据住建部、省住建厅的相关精神,结合中心资金情况,积极推进外省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职工在沈办理住房贷款业务;

  9.积极寻求为购房职工降低还款压力的途径。针对公积金贷、商贷组合贷款模式,中心将协调各受委托银行对购买首套中小户型普通自住房的职工给予优惠利率。

  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张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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