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共享平台可获得的信息不得要求自然人等重复提交

24.12.2016  14:37

  本报讯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经淼报道凡属于共享平台可以获取的信息,各政务部门原则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复提交。

  为简化行政管理手续,提高行政效率,省政府印发《辽宁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使用部门所获取的共享信息只能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用于任何其它目的,也不得提供给第三方。

  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

  基础信息资源是指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和稳定性等特征的信息资源,包括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主题信息资源是指与社会经济发展特定主题密切相关的、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信息资源,如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安全生产、信用体系等。

  《办法》要求,政务信息资源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凡属于共享平台可以获取的信息,各政务部门原则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复提交。向使用部门提供共享信息时,明确信息的共享范围和使用用途(如作为行政依据、工作参考,用于数据校核、业务协同等)。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所获取的共享信息只能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用于任何其它目的,也不得提供给第三方。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及时反馈提供部门予以校核。校核期间,办理业务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照常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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