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交通局:沈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关于加快淘汰营运黄标车的通告

28.10.2016  17:32

     为强化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加速淘汰营运黄标车,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办发2013[37]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2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淘汰黄标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标车管理的通告》中,自2016年11月6日起,全市禁止黄标车通行的有关规定,市运管处决定加快营运黄标车的淘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据黄标车认定标准,经核查,以下通告的1011台车为我处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营运黄标车。

二、请通告的营运车辆所有人于2016年11月6日前到市运管处交回《道路运输证》,并办理车辆营运资质注销手续。

三、逾期未交回《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证》将予以注销,强制退出营运市场。

四、自2016年11月6日起,仍从事营运的黄标车将由道路运输执法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五、本通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沈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201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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