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共营制”终获一号文件支持

03.02.2015  10:51

  名为“农业共营制”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终于迎来顶层设计的支持,日前公布的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要“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和龙头企业”。
  多位专家表示,在四川、安徽、湖北等土地制度改革前沿省份,从几年前就开始探索农业共营制,主要目的是解决“谁来经营”“谁来种地”“谁来服务”三大难题。
  《经济参考报》记者在四川省崇州市采访了解到,当地早期曾鼓励生产大户农地流转,到引进农业龙头企业租赁农地进行规模经营,均未取得预期效果。从2010年起,崇州市“被迫”做起了新的试验,将企业退租的3000余亩农地划为300至500亩不等的连片地块,动员和引进种田能手进行水稻生产经营。经过四年多的探索,崇州已初步形成以家庭承包为基础,以农户为核心主体,农业职业经理人、土地股份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多元主体共同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据崇州市市政府有关负责人介绍,这套体系的流程是:引导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聘请懂技术、会经营的种田能手担任职业经理人,负责合作社土地的生产经营管理;建立适应规模化种植的专业化服务体系,打造一站式农业服务超市平台,形成“土地股份合作社+职业经理人+服务超市”三位一体的农业经营模式。
  分红方面,土地股份合作社收益由农业职业经理人与社员共同协商,一般按经营纯收入1:2:7(即10%作为公积金、20%作为农业职业经理人佣金、70%作为社员土地入股分红),辅以超产分成或二次分红等分配方式。据了解,自2010年5月在全国率先成立隆兴镇黎坝村杨柳土地股份合作社以来,崇州市已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361个,入社面积21.33万亩,占全市耕地面积的44%;入社农户9.46万户,占全市农户的一半以上,全市耕地适度规模经营率达54%。
  在各地对“农业共营制”的实践中,地方政府和企业都对土地经营权入股保持了较高热情。然而安徽省宿州市农委所作的一项调研表明,对于农民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企业、合作社等产业化经营组织意愿强烈,而农户参与积极性普遍不高。这成为落实政策的主要挑战。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表示,这是一个获利先后顺序的问题,企业或新型经营主体租赁、流转土地,需要先向农民支付租金,而土地经营权入股则是获利后分红。对合作社或龙头企业而言,入股可以节省前期资金投入,缓解资金压力,但农民则更愿有一个保底的土地租金收益,而非市场风险下高低难定的入股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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