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使用违规添加剂个人罚款2000元

09.11.2016  08:06

  11月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收购、贮存、运输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的;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施设备贮存、运输农产品的;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对不符合标准和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此外,伪造、冒用、转让或超期、超范围使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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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董丽娜报道截止到Sy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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