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无“身份证”最高罚5000元

19.06.2016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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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8日,省政府法制办发布了《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中明确提出,农产品凭产地证明、购货凭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进入流通环节,销售无产地准出证明的农产品或伪造产地准出证明的,可处最高5000元罚款。

  《条例》规定,鼓励和支持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地理标志产品。从事农产品生产和贮藏、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并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农产品收购、贮藏和运输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农产品包装物上应标注或者附加的标识表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产品有质量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添加剂名称。禁止伪造、冒用、转让、超期或者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标志。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奖励专项资金,对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和协助案件查办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