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30.06.2017  17:38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同时,对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地方税务局
农村金融税收优惠延续三年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通知,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