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指导意见》完善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 盘活土地资产 激活农村金融

25.08.2015  17:57

  近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由人民银行会同中央农办等11部门组织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简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有利于盘活农村土地资产,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创新

  “开展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明确任务,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制度创新。”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前,我国正处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时期,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现实选择,传统农户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盘活“两权”存量资产存在现实需求。

  近年来,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推动下,金融机构采取多种灵活方式,因地制宜探索开展农村“两权”抵押贷款业务,部分地区制定了制度办法,积累了经验。但是,各地“两权”抵押贷款业务标准不一、做法不同,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及制度保障,需要通过改革试点逐步完善。

  该负责人指出,慎重稳妥开展“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是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和新型城镇化的现实需要,有利于盘活农村土地资产,增强农村土地资源效能,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为农村金融注入新活力,提高农民贷款的可获得性和便利性,促进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

  加快推进确权登记颁证,做好“两权”价值评估

  关于试点的主要内容,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主要围绕以下5方面稳步推进:

  一是赋予“两权”抵押融资功能。加强制度建设,引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始终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土地权益作为改革试点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落实“两权”抵押融资功能,盘活农民土地用益物权的财产属性。

  二是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金融机构要结合“两权”的权能属性,在贷款利率、期限、额度、担保、风险控制等方面加大创新支持力度。

  三是建立抵押物处置机制。允许金融机构在保证农户承包权和基本住房权利前提下,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完善抵押物处置措施。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受让人原则上应限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

  四是完善配套措施。试点地区要加快推进确权登记颁证,做好“两权”价值评估,建立完善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建立“两权”抵押、流转、评估的专业化服务机制,健全农村信用体系。

  五是加大扶持和协调配合力度。在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监管政策、保险保障等方面,加大扶持和协调配合力度。

  该负责人介绍,该试点坚持了依法有序、自主自愿、稳妥推进、风险可控的4点总体原则。

  具体来看,在依法有序方面。试点要坚持于法有据,先在批准范围内开展,待试点积累经验后再稳步推广。涉及突破相关法律条款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试点地区暂停执行。自主自愿,即“两权”抵押贷款由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自愿申请,确保农民群众成为真正的知情者、参与者和受益者。

  稳妥推进是指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前提下,妥善处理好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金融机构、政府之间关系,慎重稳妥推进试点工作。风险可控就是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完善试点地区各项配套政策,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平稳实施。

  鼓励对经营规模适度的农业经营主体发放贷款

  央行有关负责人介绍,“两权”抵押贷款试点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主要在农村改革试验区、现代农业示范区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较好的地区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原则上选择国土资源部牵头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开展。试点地区需要满足确权登记颁证率高,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全,农户土地流转意愿较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势头良好,农村信用环境较好,配套政策较为健全等条件。

  该负责人表示,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农村土地制度相关改革要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开展。为保护农户的合法权益、防范试点潜在风险,《指导意见》明确“两权”抵押贷款由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自愿申请,保证农民群众成为真正的知情者、参与者和受益者。同时强调,要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

  此外,《指导意见》强调要支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对经营规模适度的农业经营主体发放贷款。要求试点地区政府采取利息补贴、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公司、利用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提供担保、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建立“两权”抵押贷款风险缓释及补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