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解读

15.06.2015  18:08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医疗卫生工作,按照十八大提出的“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加大政府资金投入,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了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大幅减轻农民就医负担;强化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广泛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让农民群众享受到更安全、便利、廉价的医疗服务,“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有所缓解。但目前,各地在农村医疗卫生人才、基础设施、设备配备、医疗保障制度、基本药物制度、政策支持和财政保障等方面仍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2014年7月29日,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了全省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情况;8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健全我省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在进一步健全我省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强化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201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筑牢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工作提出具体意见。

为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和《决议》精神,促进我省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科学、有序、健康的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12个有关部门进行充分的调研,理顺和提出各有关部门、各地做好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责任与任务,并报送省政府。2015年5月14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40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出台顺应当前我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新形势,契合国家加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的新要求,对我省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意见》的总体目标

        全省以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为龙头、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改革取得突破,新农合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得到巩固和完善,农村居民就医条件明显改善,就医费用负担明显减轻,健康水平显著提升。

        三、《意见》的重点内容

        《意见》确定了4大方面15项工作目标及任务

        (一)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服务水平

        ——明确农村住院医师和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制度。通过采取“招生与招聘并轨、校地共育”、“订单式”的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模式,实施农村住院医师和全科医生培养计划。省财政优先支持全科医学专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全科医生,按国家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省财政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予以适当倾斜。到2017年底,实现每个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到2020年底,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全面建立全科医生制度。

        ——提出招聘高层次和紧缺人才的“绿色通道”。从2015年开始,实施全科医生特设岗位招聘计划,引导和鼓励优秀医疗卫生人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全科医疗。实施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2015年省财政安排资金300万元用于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补贴。 

        ——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的合理设置。服务人口数量少于2万人的乡镇(中心)卫生院,统一按2万人标准予以核增,最低编制达到20人;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不低于80%;推进乡镇卫生院后勤管理社会化,不再核定乡镇卫生院工勤人员编制,空出编制可转为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大力推进薪酬制度改革。完善激励性收入分配机制,实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

        ——加大优质医疗资源下沉的力度。城市二级以上医院医师在晋升副高级职称前,要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满半年。

        ——加强乡村医生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继续开展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教育提升项目;继续扩大乡村医生专业能力系统化培训项目范围。对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服务的乡村医生,当地财政要适当增加补助。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推进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统筹解决村医养老问题。与所属地区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其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实行聘任制度并签订正式用工合同的,可以按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身份参加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现行政策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

        (二)推进标准化建设,改善就医条件

        ——继续推动基层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重点推动县级医院标准化建设、县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医疗装备水平,加强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设备购置、配套设施,并给予资金支持。2015年,争取中央投资新建500所标准化村卫生室。

        ——加快基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建立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并延伸至村卫生室,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远程会诊等信息化项目。

        (三)巩固和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减轻农民居民医疗费用负担

        ——继续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建设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体系;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信息系统;建立全省短缺药品信息系统和药品供应保障诚信体系;加强农村药品市场监管。

        ——建立基本药物长效补偿机制。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要按政策给予补偿,同时,要及时调整反映医务人员技术劳动价格的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等项目收费标准,并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政策。

        (四)强化支持保障,促进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康发展

        ——确保经费投入。省财政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指导和督促市、县加大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落实新农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资金。县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化解县级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债务的主体责任。

        ——做好医疗救助工作。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工作,完善新农合制度,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和大病保险能力。

        ——构建安全环境。推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通过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基层医务人员的执业风险,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落实《意见》的保障要求

        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是重大民生工程,是推进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坚持政府主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强化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要将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政府工作绩效考评体系,实行目标管理,建立督查、考核和评价机制,确保各项农村医疗卫生政策落到实处。

        《意见》还明确了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政府采购中心、辽宁保监局以及各市、县政府在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工作责任与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