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建农村幸福院可获省级补助17万元

22.12.2014  20:07

  福建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出台《农村幸福院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农村幸福院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开展农村幸福院建设、修缮和设备用品配备等,每个项目补助17万元。省民政厅会同财政厅每年2月底前向各设区市下达年度农村幸福院建设任务,项目以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为单位组织申报,于每年4月30日前上报,经省民政厅、财政厅审定后确定补助名单。

  《办法》指出,农村幸福院省级补助项目建成后,应达到“六有”,即:有固定场地,建筑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有设施设备,配置有厨房、餐厅、日间休息室、娱乐活动室、图书阅览室和健身室等,配备有基本炊具及餐具、老人休息床(不低于3张)、电视、报纸杂志、室内外活动健身器材等;有服务内容,如就餐、休息、文化娱乐等;有人员队伍,专(兼)职管理人员、志愿者服务队伍;有管理制度,包括工作机构简介、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经费使用、人员聘用、就餐住宿、设备管理等规章制度;有筹资渠道。

  《办法》要求各地要加强补助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省民政厅将组织开展农村幸福院专项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年度预算调整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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