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付农民工工资“包工头”获刑又被罚

16.11.2016  14:40

  身为工程承包人的他,在工人完工后,他却不兑现自己的承诺,拒不向农民工支付6万余元的工资。

  在相关部门给他下达《责令书》后,他仍未支付。最终,被告人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获刑并处罚金。

  53岁的刘帅小学文化,系工程承包人,2014年10月,刘帅曾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4年3月初,刘帅在沈阳市大东区望花中街87号附近,承揽由沈阳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包的位于该地点的钢筋工程劳务。2015年3月,刘帅与张某口头约定由对方带领9人进场施工,钢筋部分完工后由刘帅向这些农民工支付人工费。

  同年5月末钢筋工程完工,8月中下旬沈阳某建设公司向刘帅支付全部工程款,而刘帅将该工程款投资其他项目,欠9名工人6.5万余元工资未支付。

  同年8月28日,沈阳市大东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向刘帅下达《责令书》,责令刘帅于3日内支付农民工工资。但刘帅在责令支付期满后仍未支付。

  2016年3月9日,刘帅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刑事拘留,3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刘帅已向9名工人结清拖欠款项。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认为,刘帅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他人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刘帅曾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刘帅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在公诉前全额退赃,且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刘帅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刘帅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的缓刑部分。

  同时,判决刘帅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四万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首席记者胡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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