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药管理条例》出台可期 农药使用者也需强化义务

14.10.2016  20:20

  日前,在四川省绵阳市召开的第九届中国农药高层论坛上,最为业内关注的当属将要出台的新《农药管理条例》。其修订内容将有哪些重要变化?农药以后会怎么管?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处长李迎宾对此进行了重点解读。

  李迎宾透露说,备受业内期待的新《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工作目前已经完成,现已上报至国务院,等待最终审批后正式公布。新《农药管理条例》很重要的一个变化就是改革农药管理体制,一件事情将交由一个部门管。在改革农药管理体制、改革农药登记许可制度、加强农业部门监管手段和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等方面,与修订前相比将有较大的变动。

  据介绍,农业部门监管手段将更为有力,如可以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和抽查检测,在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后,能够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和工具、设备、原材料和场所等。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也开始有了明确的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并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对于违法行为,惩处会更为严厉,惩处手段包括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之后重处罚金,并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且5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

  而对未取得许可证生产、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登记证、许可证等违法人员,也会实行行业禁入制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一旦有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此类人员的,同样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对于假农药和劣质农药,新《农药管理条例》将有新的定义,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未附具标签的农药都将按假农药处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明确按劣质农药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农药使用者的义务也得以强化,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不得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卫生害虫的防治,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和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遵守安全间隔期的要求,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不得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等。而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使用主体要做好农药使用记录,并保存2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