冥币冒充假币骗女孩20万男子获刑3年半再罚20万

03.12.2016  19:05

  “陌陌”上认识年轻女孩,他冒充海关工作人员,以和对方处对象为由,3个月的时间骗4人3万元;

  他则是通过“陌陌”认识一些女孩,随后合伙进行假币交易,并用冥币充当假币诈骗。

  日前,两被告人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诈骗罪获刑并处罚金。

  案例1:冥币充当假币诈骗男子获刑3年半

  今年39岁的男子丁博,小学文化,无职业。2014年起,丁博纠集王某、赵某(均已判刑)、李某等人经预谋后,通过网络结识一些女孩,以向对方提供少量真人民币冒充高仿假人民币,骗取对方信任后,诱使对方兑换购买,进而实施诈骗犯罪活动。

  2014年5月,丁博伙同“杨某”(真名不详,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由“杨某”通过手机聊天软件“陌陌”结识王丽。同年7月5日,“杨某”约王丽见面后,送给对方六张第五套人民币的真币,并虚构这些人民币是检验不出的假币,在骗得王丽的信任后诱使王丽购买。同年7月中旬,丁博伙同“杨某”以进行假币交易的名义骗走王丽10万元人民币和四条硬包中华香烟。

  2014年8月,丁博伙同赵某、王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由赵某化名通过手机聊天软件“陌陌”结识一女孩。当日,赵某约对方见面,送给对方一张100元面值、两张50元面值的第五套人民币的真币,并虚构这些人民币是检验不出的假币,以100元人民币真币兑换400元假币的比例出售,在骗得对方信任后诱使对方购买。

  同年8月,王某保管装有45捆冥币的手提包在等候并伺机提供给赵某,赵某以及丁博在咖啡馆内,用上述冥币充当假币骗走对方10万元。2015年8月,丁博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第二起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丁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丁博在共同犯罪中积极预谋并参与实施,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丁博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第二起犯罪事实,但对第一起犯罪事实并未如实供述,不能认定第二起犯罪事实为主要犯罪事实,故不能认定其为自首。鉴于丁博能够自愿认罪,并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王丽为非法购买假币而支付10万元,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所以此1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丁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案例2:“陌陌”上结识女孩他骗4人3万元

  2015年4月,钱江通过“陌陌”聊天软件认识张红,钱江自称是鲅鱼圈区海关工作人员,以承包海关食堂为名,同年6月13日,在营口市鲅鱼圈区商业大厦附近,钱江在自己驾驶的吉普车内骗取张红1700元。

  2015年5月,钱江假冒他人的名字,通过“陌陌”认识李秀,钱江自称是鲅鱼圈区海关工作人员,与李秀处对象,谎称车辆肇事、承包海关食堂、身份证和银行卡丢失要交物业费,三次骗取李秀及其母亲9000元。

  2015年6月末,钱江用同样的方式,与一女子处对象,以给对方买婚房办房证为名,骗取对方1.5万元。案发前,钱江返还4000元。同年7月19日,钱江再次使用同样的方式骗取另一女孩4000元。

  对此,法院审理认为,钱江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钱江曾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钱江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日前,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判决,钱江犯招摇撞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郑玉霞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胡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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