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出台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意见

21.12.2016  12:01

  近日,湖南省印发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2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针对全省困境儿童生存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困难进行了制度性安排,为推进全省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了政策保障。 

  《实施意见》结合湖南实际,体现出以下特色: 

  一是明晰了保障对象范围和保障措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国务院《意见》对困境儿童的界定,《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困境儿童是指具有本省户籍的年龄未满18周岁,因家庭经济贫困、自身残疾、缺乏有效监护等原因,面临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的儿童,主要包括孤儿、特困救助供养儿童、低保家庭儿童、残疾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需要临时救助的儿童”等6类,为各级民政部门对困境儿童的进行身份认定增强了可操作性。《实施意见》分别从生活保障、医疗保障、教育保障、监督保护、福利服务等方面提出困境儿童保障措施。 

  二是提出了加强基层工作队伍建设的具体要求。为切实发挥儿童福利督导员和儿童权利监察员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中的关键作用,《实施意见》将“加强基层工作队伍建设”作为保障措施之一,在国务院《意见》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建立儿童福利督导员和儿童权利监察员培训、岗位职责及考核奖惩、建立健全激励机制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借鉴开展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成功经验,《实施意见》在构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工作网络要求中,明确县(市、区)“要依托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指导儿童福利督导员和儿童权利监察员开展相关工作”,为各地共同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了专业支持。 

  三是明确强化资金保障的工作要求。《实施意见》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合理安排基层工作经费,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所需经费要纳入市县财政预算。要创新思路,通过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聘用专业社工等多种措施解决人员和经费不足问题。